某公立醫院承辦喪葬業務人員甲某,涉嫌於95年7月間, 利用職務上機會,將所承辦之「醫院太平間委外勞務採購最有利標評選委員名冊」洩漏予特定廠商,嗣經媒體於 95年8月間披露,甲某即在律師陪同下,主動向檢調機關自首,該公立醫院並以涉嫌觸犯刑法第132條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」,函送檢調機關作進一步調查,另依規定檢討涉案人行政違失責任,核以記過2次處分。案經地檢署於96年3月3日偵結:「核被告甲某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,以緩起訴處分,被告於接受通知書後1個月內,向財團法人某慈善文教基金會支付新台幣3萬元。」